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電子郵件信箱
thyeh@mx.nth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工程驗收完成之日後一年內。
後續擴充金額:保留後續擴充金額及契約金額總和上限至新臺幣2,052,116元整。
後續擴充範圍:與本工程相關之內容,其項目屬原契約項目者,依原契約單價核實計算;非屬原契約項目者,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曆天內竣工(配合國立清華大學謝宏亮美術館新建工程之整地和水保工程一併施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基本資格:(1)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
惟雖有上述投標資格,而有下列(1-1)至(1-2)款情形之一者,仍不得參加本案投標,如有發現,其標無效,得標者取消其得標權,餘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1-1)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1-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01條、第103條各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廠商。(1-3)依採購法第15條規定,若投標廠商與本案承辦、監辦人員具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家屬,請切結(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告知機關,以便承辦、監辦人員迴避。(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2-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另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於 98 年4 月 12 日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上述相關證明文件,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3)公會會員證:如依法令規定應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後始得執業或營業之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
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2-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5)投標廠商聲明書,並由廠商負責人簽署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以為負責(正本)。(2-6)切結書,並由廠商負責人簽署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以為負責(正本)。(2-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由廠商視需要於投標時檢附)。
(3)更正說明:本案"楓香"標單及預算書之「楓香,700cm ≦ 樹高 < 800㎝,300cm≦樹幅(600cm≦樹幅< 700㎝)」樹幅標準不一,此為誤繕,應修正為「楓香,700cm ≦ 樹高 < 800㎝,300cm≦樹幅」;及圖說之圖號LP1-01a ,LP1-01b,LP1-02有關楓香樹福W的尺寸應修正為「楓香,300cm≦樹幅」,本案於決標後訂定契約一併修正。
(4)更正說明:修正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第(1)項修正為: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或具有庭園、景觀工程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景觀工程業或園藝服務業施工經驗之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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