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電子郵件信箱
hcchou@mx.nthu.edu.tw
工程計畫編號
110_lwy10901HHL109059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87,1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包含標餘款合計為新臺幣69,445,376元(即採購金額合計為不超過新臺幣1,200,000,000元),期間為工程開工至驗收完成之日起算一年內。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行政大樓二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行政大樓4樓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允許上限4家異業廠商(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自來水承裝業、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冷凍空調承裝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不允許同一廠商跨團隊投標;投標廠商應具備上述四項資格,同時具備者亦可單獨投標。
(二)特定資格:須符合「工程實績證明」或「財力證明」其中任一項資格
1.工程實績證明: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
2.(二)財力證明: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備註:詳細內容請參閱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案評選會議時間訂於110/10/22(五)下午14:00召開,地點為本校行政大樓二樓第二會議室。
2.各廠商簡報順序於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時,由各廠商代表自行抽出(未出席者由本校代為抽籤),各場次簡報出席人數以不超過5人為限(含設備操作人員),且需為主要參與本案人員,簡報人應為公司負責人、工地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並應出示身份證件確認。
3.評選會議相關內容請詳文件05_「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4.其餘事項請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5.本案有價土石方回饋(剩餘有價值餘土2925.1 M3,採固定單價30元/M3,共計87,753元),請承包商於出土完成後60天內繳交價款予校土(本項不計入發包工程費) 。
6.本採購二案工程之土石方皆以實方計算(計價)。
7.1101008有參與第一次領標廠商,可依憑證洽本校領取本次(第二次)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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