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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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採購法第19條規定公開招標,本勞務履約過程配合度優良,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依原契約項目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與得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續約乙次,期限為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1/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合格廠商,營業項目列有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及消防設備維修施工等項目。
前項合格之廠商,其檢查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之一:
1.依消防法第八條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
2.依消防法第八條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
3.依消防法第七條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之暫行執業證書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證件查驗表。
2.公司各項證件影印本: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3)開標當日最近一期(自109年9月至 109 年11月)任一月份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營業者應檢附稅捐單位之證明文件)。
(4)信用證明(6個月內)。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消防設備師(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之暫行執業人員證書影本(需含勞保加保證明)。
二、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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