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35300@ncc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六十四號營繕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1. 需有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丙級營造業以上,並領有相關公司設
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近半年內非拒絕往來
戶及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 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刊登於採購公報或觸犯建築法令遭建管機
關停權處分,但其原因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二)投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押標金(50 萬 7,000 元)繳納證明。
(1) 以現金方式繳納押標金者:押標金入戶電匯回條影印本 (務
必於電匯回條空白處記明工程及廠商名稱)。
(2) 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或郵政
匯票繳納繳納押標金者,請將其影本一份裝入封套內。
2. 公司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3. 丙級營造業以上之公會證明。
4. 營造廠工程手冊。
5.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任一月份營業稅納稅證明。(最近一期
無營業者,應檢附稅捐單位證明文件)
6.信用證明:近半年內非拒絕往來戶及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
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投標廠商切結書(公司負責人)。(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
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9.電子領標憑證。
(三)缺少上述任何一種文件或註明事項,應於開標前補正,未依
規定期限提出者,經審查未完備,即為不符資格,視為投標廠
商自行棄權。
(四)參加比減價者,請詳閱授權書備註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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