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lex1126@ncc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有意投標之廠商需親至國際會議廳進行場勘,以利瞭解本中心實際之需求,及場館設施、電路等設備之狀況。
(一)得標廠商於開工前應先向環保機關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首期費用,完工後再辦理末期申繳手續,該項 費用由本校支付,請於繳納後向本校檢據核銷。如未依規 定辦理申繳手續,其相關滯納金或罰款部分則由得標廠商 負擔。
(二)招標文件所附圖說僅供參考,廠商投標前應親赴現場丈量估算。
(三)工程之廢棄物(含大型廢棄物),請承包商利用捲場機或傾洩桶吊送運棄,不得用凌空拋棄方式處理,而廢棄物、材料堆放地點至工地現場會勘後決定。承包商須保持工區內之廁所、洗手台清潔,排水管應保持暢通,不得將泥漿排入,以免堵塞水管。承包商施工前須事先照相存證,以作為 現場復原之依據,並將施工前、中、後各項之照片整理、 紀錄,計價時作為付款之依據。土木工程之施工場地請加 強安全措施,工區出入口範圍,請架設安全圍籬,且夜間 須擺設警示燈,以維護人車安全。
(四)廠商汽、機車進入本校需依規定繳交停車費,相關規定請至本校駐警隊網站查詢(http://nccuga.nccu.edu.tw/POLICE/members/staff.php?class1=180)。
(五)上述補充說明為契約一部分,請承攬廠商務必確實執行。
(六)入選廠商之應徵企劃書圖原則不予退還,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本校所有。若要求退還書圖,需以書面申請,機關並得留存二份,逾期視同放棄,本校並得逕行處理之。應徵未入選廠商之書圖,本校得留存全部及至少二份作參,其餘限於決標公告日起7日內,憑公司印章及繳件收據至本校領回徵選資料,逾期視同放棄,本校並得逕行處理之;並不予致贈獎勵金。
(七) 本次評審相關書面資料,如有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參選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
(八)本須知作為本案契約書之附件,與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校於收件截止日期前所提出之補充說明,亦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
(十)本校因故(預算刪除、減少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停止辦理評審或決標後無法簽訂契約時,不對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做任何補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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