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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估金額為714萬7,068元,施作項目為空調及防水工程(預計施工期間:111年6月至112年6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行政大樓5樓51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行政大樓5樓總務處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需有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乙級以上營造業。
2.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刊登於採購公報或觸犯建築法令遭建管機關停權處分,但其原因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近半年內非拒絕往來戶及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本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營造廠工程手冊。
(四)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任一月份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營業者應檢附稅捐單位之證明文件)
(五)廠商信用證明。(近半年內非拒絕往來戶及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七)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1.以現金方式繳納押標金者:押標金入戶電匯回條影印本(務必於電匯回條空白處記明工程及廠商名稱)。
2.以金融機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繳納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支票及政府公債影本一份裝入證件封套內。
3.以其他方式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放入證件封套內。
二、缺少上述任何一種文件或記明事項經審查未完備,且未能於資格審查時補正者,即為不符資格,視為投標廠商自行棄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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