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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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國立政治大學行政大樓五樓總務處營繕組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國立政治大學行政大樓五樓總務處營繕組
履約期限
110 年1 月1日至111 年12 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須另檢附有效期限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
(二)本年度「臺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三)廠商履約能力證明文件:具特高壓(69KV以上)值勤操作或維修能力之相關證明書或採購契約書等文件。
(四)公司內二人以上領有乙級以上用電設備檢驗技術士證書者。(請檢附合格人員證明文件,非負責人者併檢附勞工勞保明細資料以茲證明實為投標廠商所僱用之人員。)
(五)公司內二人以上領有甲種電匠或乙級以上室內配線技術士或乙級以上工業配線技術士證書者。(請檢附合格人員證明文件,非負責人者併檢附勞工勞保明細資料以茲證明實為投標廠商所僱用之人員。)
(六)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七)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無營業者應檢附稅捐單位證明文件。)
(八)投標廠商聲明書
(九)投標廠商切結書
(十)本案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註:上述資料請裝於投標封套之證件封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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