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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需有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丙級營造廠以上、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並領有相關公司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1、以現金方式繳納押標金者:押標金入戶電匯回條影
印本(務必於電匯回條空白處記明工程及廠商名稱)。
2、以金融機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無記名政
府公債、郵政匯票繳納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支票及政
府公債影本一份裝入證件封套內。
3、以其他方式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押標金繳納證明文
件影本放入證件封套內。
(2)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本年度公會會員證。
3、營造廠工程手冊(第1至13頁)。
4、開標當日最近一期任一月份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營業者應檢附稅捐單位之證明文件)及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電子領標憑據。
7、缺少上述任何一種文件或記明事項經審查未完備且未能於資格審查時補正者,即為不符資格,視為投標廠商自行棄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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