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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勞務106年度招標,如廠商履約過程表現優良(服務滿意度調查平均達80分以上),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辦理限制性招標乙次,期限為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
履約期限
106 年1 月1日至106 年12 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登記合格廠商,營業項目列有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及消防設備維修施工等項目。
前項合格之廠商,其檢查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之一:
(1)依消防法第八條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
(2)依消防法第八條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
(3)依消防法第七條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之暫行執業證書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證件查驗表。
(2)公司各項證件影印本: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3.開標當日最近一期(自105年9月至 105 年11月)任一月份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營業者應檢附稅捐單位之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消防設備師(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之暫行執業人員證書影本。
(5) 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或防災中心執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明書影本(綜合院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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