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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行政大樓5樓總務處營繕組))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130個工作天內完工(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廠商資格摘要
需有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丙級營造廠以上,並領有相關公司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1、以現金方式繳納押標金者:押標金入戶電匯回條影
印本(務必於電匯回條空白處記明工程及廠商名稱)。
2、以金融機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無記名政
府公債、郵政匯票繳納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支票及政
府公債影本一份裝入證件封套內。
3、以其他方式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押標金繳納證明文
件影本放入證件封套內。
(2)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本年度公會會員證。
3、營造廠工程手冊。
4、開標當日最近一期任一月份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最近一期無營業者應檢附稅捐單位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缺少上述任何一種文件或記明事項經審查未完備且未能於資格審查時補正者,即為不符資格,視為投標廠商自行棄權。
(3) 投標廠商遵照契約內容,親赴工程地點實際察勘及規劃,並按照相關法令之規定切實辦理設計與施工工作。
(4) 廠商於開工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首期費用,完工後再辦理末期申繳手續,本項費用先由廠商代繳納,並於繳納後再檢具憑據向機關申請核銷。如未依規定辦理申繳手續,其相關滯納金或罰款部分則由廠商自行負擔。
(5) 本工程若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請領或報核程序事宜,廠商應配合機關及監造單位提送申請應辦手續及相關資料之責任,其所需相關費用均含契約總價範圍內(辦理相關請領或報核程序應先由廠商代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可後,再向機關申請所代繳行政規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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