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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號
履約期限
應自決標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工作計畫,餘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都市計畫或土木技師)
1.開業證書。
2.公會會員證。
3.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本案標的為臺北市市定古蹟,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其施行細則及訂頒子法等相關法令辦理,須委請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規定,具有古蹟結構修復評估能力之建築師、執業技師或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作為本案古蹟結構修復評估之主持人。
(1)計畫主持人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請檢附執行主持人資格附表;未結案實績不採計)。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
(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2)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
(3)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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