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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址相關勞務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14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標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三樓營繕股(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號)洽購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辦公時間內至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號本院總務分處出納股繳納圖說費新台幣1000元整(紙本)、或新台幣500元(電子檔)後,至總務分處營繕股不記名領購,無論得標與否摡不退還。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比價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建築師事務所。
2.「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資格以上者;或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
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資格以上者;或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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