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丙級冷凍空調專業廠商)。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當期冷凍空調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5、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6、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丙級冷凍空調專業廠商):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當期冷凍空調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5、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廠商應有乙級空調技術士人員證照證明並有受雇人執行實驗動物中心空調維護保養勞務契約之2年經驗證明。
6、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有實驗動物中心大樓空調維護保養勞務契約或工程修繕,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00萬元,並含採購機關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本案屬空調專業設備管理操作保養,所提出之勞務契約倘包括非空調維護保養部份應扣除在外,投標廠商應自行提出實績列表並提出證明文件-請款發票或完工證明,開標時本單位就所提文件審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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