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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4,179,629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付款方式
請至本校出納組繳交新台幣200元後至本組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0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級以上自來水承裝商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如共同投標資格自來水承裝商無法符合者,其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取代之。
(二)應附之文件(標封甲):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如(1)(2)(3)資格均符合者,得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辦理方式級資格如上;如(3)資格未能符合者,其資格得以分包廠商代替之,並提送分包廠商陳報書及相關資料。)
(1)甲等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甲等綜合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a.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b.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3)甲等自來水承裝商
a.自來水承裝商登記執照。
b.甲等自來水承裝商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投標廠商分包陳報書(自來水承裝商採分包方式辦理投標者應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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