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電子郵件信箱
swshen1124@nt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本校出納組繳交新台幣200元後至本組領取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次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營業項目為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基本資格登記證。
4.基本資格同業公會會員證。(無則免附)
5.廠商納稅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投標廠商切結書。
9.押標金重大異常關聯查證同意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工程項目內容,投標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實績證明包含契約影本(含足以證明工作內容之附件如工程詳細價目表)及驗收完成證明(或結算證明)影本等(非公共工程者需經法院或合法之民間公證人公證);投標廠商投標時需檢附上述文件影本,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廠商,另決標後10日內得標廠商須檢具正本供本校查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