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315 已決標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114學年度畢業典禮場地佈置

國立臺灣大學 決標日:115/05/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美聯展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520,000
原始預算
$ 2,568,620
底價金額
$ 2,52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代碼 3.9.2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ZHANG
聯絡電話 (02)33662191#202
機關代碼 3.9.20
單位名稱 採購組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聯絡人 ZHANG
聯絡電話 (02)33662191#202
傳真號碼 (02)23629913
電子郵件信箱 sunfu660112@nt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擬增購本採購標的所含之項目(含必要相關財物、勞務,以及不同地點供應;如原有契約條件與價金(單價)不變,雙方得採換文續約辦理,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400,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4/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4/27 17:00
開標時間 115/04/28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開標室B-524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 522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05月22日至115年06月29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招標文件等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資格(工程會115.01.30工程企字第1150100016號函說明一(一)2.參照) 投標時,投標廠商需檢附「已履約完畢之曾完成承做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供應或承做之履約能力證明文件」,如採購契約書、交易紀錄或驗收合格文件等證明文件均可,以利採購計畫目標即時達成。 **未檢附者,本校將判不合格。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如有疑問,可來電詢問)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判不合格)。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05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01、02月銷售。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03、04月)**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復日期須含最近一期納稅期間),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詳閱13項次及勾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表)、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曾承作履約能力證明文件」(已履約完畢之採購契約書或驗收文件)等(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6.企劃書/服務建議書:以一式8份紙本為佳。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8.*「廠商責任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投標封內,請檢附,否則將判不合格) 9.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然廠商『未派員到場,嗣經本校通知限期內辦理,亦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 10.■使用單位:活動中心;聯絡人/電話:MR徐 (02)3366-5595。 ※投標廠商如需至「現場勘查」,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案聯絡人安排相關事宜。未至現場勘查者,如發生(短漏)報價及(品項)履約爭議,致使日後履約困難等情形,其責任自負 ※提醒:■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除契約或招/決標文件另有特別規定(如原產地可否為大陸地區)外, 一、其中如『涉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本校要求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國/戶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否則本校於開標時將判規格不合格、於得標後或履約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損失(害)(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二、又其中如『涉有雲端服務』:得標廠商履約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將通知得標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害):(1)經查得標廠商提供中國大陸地區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2)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3)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提醒: 如遇
颱風天
地震 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此外,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聲明:投標廠商報價單如明訂有效期,或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即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除投標廠商已於投標文件(含報價)敘明或另外提出書面反對延長,機關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含報價)之有效期者外,視為投標廠商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如有繳納押標金,其有效期一併延長。 ◎提醒: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或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違反者(如一家2投標),本校將不予開標(原封退回)或不予接受(均判不合格)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4/2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代碼 3.9.20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ZHANG
聯絡電話
(02)33662191#202
機關代碼
3.9.20
單位名稱
採購組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聯絡人
ZHANG
聯絡電話
(02)33662191#202
傳真號碼
(02)23629913
電子郵件信箱
sunfu660112@nt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擬增購本採購標的所含之項目(含必要相關財物、勞務,以及不同地點供應;如原有契約條件與價金(單價)不變,雙方得採換文續約辦理,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400,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4/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4/27 17:00
開標時間
115/04/28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開標室B-524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 522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05月22日至115年06月29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招標文件等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資格(工程會115.01.30工程企字第1150100016號函說明一(一)2.參照) 投標時,投標廠商需檢附「已履約完畢之曾完成承做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供應或承做之履約能力證明文件」,如採購契約書、交易紀錄或驗收合格文件等證明文件均可,以利採購計畫目標即時達成。 **未檢附者,本校將判不合格。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如有疑問,可來電詢問)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判不合格)。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05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01、02月銷售。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03、04月)**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復日期須含最近一期納稅期間),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詳閱13項次及勾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表)、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曾承作履約能力證明文件」(已履約完畢之採購契約書或驗收文件)等(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6.企劃書/服務建議書:以一式8份紙本為佳。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8.*「廠商責任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投標封內,請檢附,否則將判不合格) 9.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然廠商『未派員到場,嗣經本校通知限期內辦理,亦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 10.■使用單位:活動中心;聯絡人/電話:MR徐 (02)3366-5595。 ※投標廠商如需至「現場勘查」,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案聯絡人安排相關事宜。未至現場勘查者,如發生(短漏)報價及(品項)履約爭議,致使日後履約困難等情形,其責任自負 ※提醒:■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除契約或招/決標文件另有特別規定(如原產地可否為大陸地區)外, 一、其中如『涉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本校要求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國/戶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否則本校於開標時將判規格不合格、於得標後或履約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損失(害)(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二、又其中如『涉有雲端服務』:得標廠商履約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將通知得標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害):(1)經查得標廠商提供中國大陸地區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2)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3)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提醒: 如遇
颱風天
地震
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此外,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聲明:投標廠商報價單如明訂有效期,或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本採購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即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除投標廠商已於投標文件(含報價)敘明或另外提出書面反對延長,機關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含報價)之有效期者外,視為投標廠商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如有繳納押標金,其有效期一併延長。 ◎提醒: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或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違反者(如一家2投標),本校將不予開標(原封退回)或不予接受(均判不合格)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4/27 17: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