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1225 已決標公告

115年國立臺灣大學「網際網路國際連線服務租用」

國立臺灣大學 決標日:114/11/2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704,000
原始預算
$ 13,704,000
底價金額
$ 13,704,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代碼 3.9.2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3 - 絕緣電線, 電纜及光纖電纜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郝復華
聯絡電話 (02)33669803#222
機關代碼 3.9.20
單位名稱 採購組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敬賢樓五樓522室採購組)
聯絡人 郝復華
聯絡電話 (02)33669803#222
傳真號碼 (02)23629913
電子郵件信箱 fhhao@nt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增購本採購標的所含之項目,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3,000,000 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1 17:00
開標時間 114/12/02 11:00
開標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敬賢樓】五樓524室-開標室(B),請參閱招標文件:台大地圖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68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台灣大學401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敬賢樓五樓522室採購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民國114年12月31日前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本案租約自民國115年01月0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共二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租用二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 【1】押標金NTD 680,000元(投標須知第五十四條及契約第十一條)。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3】廠商納稅證明。(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4】廠商聲明書:請使用招標文件之「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由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或蓋負責人章。 【5】標價清單: 請使用招標文件之「標價清單」,依「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及相關文件填寫,並由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或蓋負責人章。 【6】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 投標時應檢附廠商資格與履約能力之證明文件,請詳閱財物規格書項次二。 【7】切結書(廠商之法律責任): 請詳閱招標文件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列印招標文件之「切結書」,由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或蓋負責人章,併入投標文件投標,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8】「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服務→廠商相關→列印領標憑據,依其說明列印憑據。 【9】出席代表授權書: 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開標或議價,負責人親自出席則免附授權書,若由被授權人員參加,於簽署相關文件時,應提交「出席代表授權書」。請使用招標文件之「出席代表授權書」,依式填寫及用印。 ●注意事項: 【1】請廠商利用電子領標方式領標,暫不開放現場領標。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惟廠商未到場,經本校以言詞/書面通知限期辦理,廠商仍未說明或到場減價、比減價格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 【3】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局匯票或依採購法規定之其他方式為之 (填寫抬頭:國立臺灣大學);以現金繳納者,應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交手續,得將繳交憑證(通知聯)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收據聯由廠商留存)。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不接受個人票或公司票。 【4】使用單位:計資中心;聯絡人/電話:李 小姐 (02)3366-5010。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12/0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代碼 3.9.2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郝復華
聯絡電話
(02)33669803#222
機關代碼
3.9.20
單位名稱
採購組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敬賢樓五樓522室採購組)
聯絡人
郝復華
聯絡電話
(02)33669803#222
傳真號碼
(02)23629913
電子郵件信箱
fhhao@nt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增購本採購標的所含之項目,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3,000,000 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1 17:00
開標時間
114/12/02 11:00
開標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敬賢樓】五樓524室-開標室(B),請參閱招標文件:台大地圖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68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台灣大學401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敬賢樓五樓522室採購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民國114年12月31日前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本案租約自民國115年01月0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共二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租用二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 【1】押標金NTD 680,000元(投標須知第五十四條及契約第十一條)。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3】廠商納稅證明。(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4】廠商聲明書:請使用招標文件之「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由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或蓋負責人章。 【5】標價清單: 請使用招標文件之「標價清單」,依「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及相關文件填寫,並由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或蓋負責人章。 【6】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 投標時應檢附廠商資格與履約能力之證明文件,請詳閱財物規格書項次二。 【7】切結書(廠商之法律責任): 請詳閱招標文件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列印招標文件之「切結書」,由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或蓋負責人章,併入投標文件投標,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8】「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服務→廠商相關→列印領標憑據,依其說明列印憑據。 【9】出席代表授權書: 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開標或議價,負責人親自出席則免附授權書,若由被授權人員參加,於簽署相關文件時,應提交「出席代表授權書」。請使用招標文件之「出席代表授權書」,依式填寫及用印。 ●注意事項: 【1】請廠商利用電子領標方式領標,暫不開放現場領標。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惟廠商未到場,經本校以言詞/書面通知限期辦理,廠商仍未說明或到場減價、比減價格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 【3】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局匯票或依採購法規定之其他方式為之 (填寫抬頭:國立臺灣大學);以現金繳納者,應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交手續,得將繳交憑證(通知聯)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收據聯由廠商留存)。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不接受個人票或公司票。 【4】使用單位:計資中心;聯絡人/電話:李 小姐 (02)3366-5010。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12/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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