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1219 已決標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115年學生宿舍委託環境清潔維護合約

國立臺灣大學 決標日:114/11/1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誠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9,637,000
原始預算
$ 19,641,460
底價金額
$ 19,637,076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代碼 3.9.2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鋕超
聯絡電話 (02)33662191#213
機關代碼 3.9.20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聯絡人 黃鋕超
聯絡電話 (02)33662191#213
傳真號碼 (02)23629913
電子郵件信箱 cchuang28024@nt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0 14:00
開標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敬賢樓】五樓524室-開標室(B),請參閱招標文件:台大地圖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敬賢樓】五樓522室-採購組,請參閱招標文件:台大地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民國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 投標廠商應檢附:(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證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4)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5)廠商切結書。(6)勞務工作規範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供審查證明文件(7)標價清單(含標價清單附件)(8)企劃書(1式8份)。 2.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3.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時間則由本校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 4. 使用單位:住服組;聯絡人/電話:李姿玫小姐 (02)3366-2266。 5.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6.得標廠商非屬機構或團體者,得標後,應將契約總價之至少百分之十分包予機構或團體,並於決標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分包契約送本校審查。 7. 本案涉及派駐勞工供應勞務者: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每月應至少為最低工資1.1倍,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載明該類員工薪資金額,如低於最低工資1.1倍,或未載明者,視為不合格。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代碼 3.9.20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鋕超
聯絡電話
(02)33662191#213
機關代碼
3.9.20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聯絡人
黃鋕超
聯絡電話
(02)33662191#213
傳真號碼
(02)23629913
電子郵件信箱
cchuang28024@nt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0 14:00
開標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敬賢樓】五樓524室-開標室(B),請參閱招標文件:台大地圖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敬賢樓】五樓522室-採購組,請參閱招標文件:台大地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民國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 投標廠商應檢附:(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證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4)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5)廠商切結書。(6)勞務工作規範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供審查證明文件(7)標價清單(含標價清單附件)(8)企劃書(1式8份)。 2.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3.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時間則由本校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 4. 使用單位:住服組;聯絡人/電話:李姿玫小姐 (02)3366-2266。 5.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6.得標廠商非屬機構或團體者,得標後,應將契約總價之至少百分之十分包予機構或團體,並於決標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分包契約送本校審查。 7. 本案涉及派駐勞工供應勞務者: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每月應至少為最低工資1.1倍,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載明該類員工薪資金額,如低於最低工資1.1倍,或未載明者,視為不合格。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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