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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開標室B-52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 522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09月17日零時起至115年09月16日二十四時止為期1年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但如本案決標日逾114年09月17日零時,保險期間自決標翌日起算1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有效期內)及2.「保險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保險公司營業執照」及
2.「保險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判不合格)。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collection-prcedure/oVL9pwM)(**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保險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判不合格)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6.*「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然廠商『未派員到場,嗣經本校通知限期內辦理,亦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60條規定參照)
8.■使用單位:海洋所;聯絡人/電話:游小姐 (02)3366-1610。
※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
※提醒: **如遇
地震
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此外,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未派員準時出席(亦未事先告知本校應處),如經本校言詞/書面等方式通知限期(暫訂0.5時)答覆或出席而仍未答覆或出席,或遲未取得聯繫者,投標廠商將可能遭本校認定放棄說明資格/規格疑義或比減價等權利。
■「總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機構」之一,如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其效力及於總公司及其他分公司,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廠商報價單如明訂有效期(非公開招標案),或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公開招標案),本採購案如因故延期決標而逾該效期,除投標廠商於屆滿前提出書面反對延長外,視為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或於屆滿後始提出書面反對延長者,視為同意延長至「書面送達」本校之日止)
※提醒: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錄)。(參照採購法第33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款規定)
※提醒: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collection-prcedure/oVL9pwM)(**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詳工程會112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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