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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開標室B-52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 522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30日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校指定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
2.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表)、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產品型錄或規格說明」等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6.*「廠商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然廠商『未派員到場,嗣經本校通知限期內辦理,亦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60條規定參照)
8.■使用單位:化學系;聯絡人/電話:張SIR (02)3366-1150。
※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錄)。(參照採購法第33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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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採購案之採購標的項目,除契約或招/決標文件另有特別規定(如原產地可/否為大陸地區)外,
一、其中如『涉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
本校要求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國/戶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否則本校於開標時將判規格不合格、於得標後或履約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損失(害)(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二、又其中如『涉有雲端服務』:
得標廠商履約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將通知得標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據此不補償得標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害):(1)經查得標廠商提供中國大陸地區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產品產地及廠牌依規定如實標示」)、(2)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3)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如有分包廠商亦同)
(教育部114年1月14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136777號函、行政院113年12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31000727號函參照)
三、得標廠商及其安裝人員必要時需簽署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以維護本校資安維護及個資保護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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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
、[地震]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此外,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特此提醒: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未派員準時出席(亦未事先告知本校應處),如經本校言詞/書面等方式通知限期(暫訂0.5時)答覆或出席而仍未答覆或出席,或遲未取得聯繫者,投標廠商將可能遭本校認定放棄說明資格/規格疑義或比減價等權利。
■「總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機構」之一,如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其效力及於總公司及其他分公司,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詳工程會89.5.18(89)工程企字第89013679號函)。
◎廠商報價單如明訂有效期(非公開招標案),或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公開招標案),本採購案如因故延期決標而逾該效期,除投標廠商於屆滿前提出書面反對延長外,視為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或於屆滿後始提出書面反對延長者,視為同意延長至「書面送達」本校之日止)
※提醒: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錄)。(參照採購法第33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款規定)
※提醒:本校訂於114年7月18日(周五)起至21日(周一)止,暫停押標金、保證金繳款等出納業務,因「出納組」配合其整修工程,自113年7月16日(周二)起遷移本校「禮賢樓8樓」辦公,又訂於114年7月22日遷回原址「敬賢樓1樓」辦公(如有問題,請電洽出納組02-3366-3230)。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