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行政大樓採購組)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增購本採購標的所含之項目,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880,2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敬賢樓】五樓524室-開標室(B),請參閱招標文件:台大地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敬賢樓】五樓522室-採購組,請參閱招標文件:台大地圖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完成四期(第5-8期)出刊及刊登期間之維護,詳勞務工作規範或補充投標須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2】廠商納稅證明。(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使用招標文件之「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投標標價清單:請使用招標文件之「標價清單」,依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及相關文件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投標時應檢附編譯人員之編譯作品供審查(可納入企劃書之內容製作或將實體作品單獨放入標封內)。
【6】企劃書一式12份:請詳閱「評選須知」及「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相關說明製作。
【7】出席代表授權書: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開標或議價,負責人親自出席則免附授權書,若由被授權人員參加,於簽署相關文件時,應提交「出席代表授權書」。請使用招標文件之「出席代表授權書」,依式填寫及用印。
【8】領標憑據:採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者,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憑據」,如未檢附於標封內者,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服務」→「廠商相關」→「列印領標憑據」,依其說明列印憑據。
附加說明
※因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投標廠商送件、開標或議價進出本校各建築物內,敬請配合現行防疫規定,進入室內場所,請自主決定是否戴口罩。並請廠商提早進入台灣大學校總區【敬賢樓】,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1】防疫期間請廠商利用電子領標方式領標。
【2】防疫期間暫不開放現場領標,若有特殊狀況者,請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請於辦公時間內)至10617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敬賢樓5樓522室』(請參閱領標文件:台大地圖)繳納圖說費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招標文件。郵購者(請務必於來函封面註明購買之案號及案名)加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國內快遞郵資,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4】投標時請檢附企劃書一式12份。
【5】依法設立或登記合格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6】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若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則依採購法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
【7】使用單位:秘書室 :聯絡人/電話:陳逸核 小姐 (02)3366-204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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