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行政大樓採購組)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增購本採購標的所含之項目,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0,1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大樓105室-開標室(B)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行政大樓採購組)
履約期限
履約標的物於決標翌日起120日內送達本校計資中心;111年10月01日起至112年09月30日之期間提供維護服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檢附:(請詳閱投標須知及補充投標須知)
【1】押標金新台幣330,000元,繳納方式請依附加說明【3】辦理(補充投標須知或契約書或規格書或工作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標價清單。
【6】規格書(表)、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請詳閱規格書附件「電子郵件系統擴充與維護規格書」6.2規格審查:檢附審查文件。
【7】出席代表授權書: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交「出席代表授權書」
【8】領標憑據:採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者,請將「領標憑據」併入投標文件投標,如未檢附於標封內者,請於開標當日補行提出。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100萬以上+疫情+不可現場領標+押標金+履保金+型錄
※因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投標廠商送件、開標或議價進出本校各建築物內,請配合學校之規定,量體溫、登記姓名及聯絡方式,並請廠商提早進入台灣大學校總區行政大樓,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1】防疫期間請廠商利用電子領標方式領標。
【2】防疫期間暫不開放現場領標,若有特殊狀況者,請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請於辦公時間內)至10617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本校總務處採購組(行政大樓1樓112室)繳納圖說費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招標文件。郵購者(請務必於來函封面註明購買之案號及案名)加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國內快遞郵資,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3】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局匯票或依採購法規定之其他方式為之 (填寫抬頭:國立臺灣大學);以現金繳納者,應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交手續,得將繳交憑證(通知聯)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收據聯由廠商留存)。◎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不接受個人票或公司票。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5】請詳閱規格書附件「電子郵件系統擴充與維護規格書」6.2規格審查:檢附審查文件。。
【6】依法設立或登記合格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
【7】使用單位:計資中心;聯絡人/電話:張傑生 先生 (02)3366-502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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