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行政大樓採購組)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行政大樓採購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行政大樓採購組)
履約期限
租用期110/01/01-111/12/31詳規格書
廠商資格摘要
1. 投標廠商需領有中華民國交通部電信總局所核發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執照,或國際海纜電路出租執照(含Local Loop協力廠商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執照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執照等),具備曾完成與本案類似服務經驗之STM-4級以上國際電路及網際網路頻寬建置經驗,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外,請提供以下證明文件及資料:
(1)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執照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
(2) 依照本規格書規範逐項提供說明並提供資料佐證,完成「臺灣大學網際網路國際連線服務計畫」,一式兩份(中文版)。
2. 投標廠商所擁有之網際網路骨幹由台灣至美國當地之機房節點,需具有總頻寬2 Gbps(含)以上之線路連結。
3. 投標廠商所提供至美國之網路頻寬寬裕度,需至少為2Gbps,(*網路頻寬寬裕度=『該電信業者所提供由台灣至美國網際網路總頻寬』 - 『該電信業者所提供由台灣至美國所有電路使用訊務流量之平均值總和』)。且民國109年10月份至美國網際網路之流量utilization超過 85% 網路總頻寬之總時間不得大於10%。請提出民國109年10月份之流量報表佐證。
4. 投標廠商須提供本規格要求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規格之完整對應表,提供本校審查,若資格或規格不符,不得參加後續開標作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使用單位連絡人:計資中心網路組 李美雯小姐,電話:02-33665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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