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9061@ntuh.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項次3「安培茲鵝項取回器」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2,05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總務室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一樓收發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二樓總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一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三) 已列為健保給付品項之特材須提出健保碼(請附目錄並標明健保碼)。(四)本案標的(含附件)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1.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及販賣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2.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3.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購買文件之售價及付款方式]:標單每份售價新台幣貳佰元整;如以郵購方式購買者,請加附回件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限時掛號回郵郵資新台幣二百元(多退少補),並註明「郵購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UM06162A總分院心導管室醫材單價合約招標案」,逕寄「台北市中山南路七號台大醫院收發室收」,本院收到郵購函件後,最遲應於接到郵購之次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即將標單文件寄送郵購人,郵購標單者,請自行估算郵寄時間;如因時間或郵資不足或郵寄錯誤或其他未按規定辦理而導致延誤者,廠商自行負責。
其他
一、本案投標文件可採電子領標,但尚不接受電子投標,以人工方式開標,廠商採用電子領標者,請投標時再繳交「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自備之投標封內,並請於截標前將投標文件親自或寄(送)達本院。二、如有疑問請來院親洽或電洽承辦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