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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總務室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2樓總務室會議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2樓總務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 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上述兩項,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承攬或營業手冊、納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並需提出相關文件。
(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四)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如規格、效能載明詳仿單者,請一併附仿 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四)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如規格、效能載明詳仿單者,請一併附仿 單)。
1、非為原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原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廠商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 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定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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