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18455@ntu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總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大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履約期限
本案自決標次日起30日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之指定單位及其指定地點交貨安裝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三) 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或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四) 本案標的(含配件)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日期內或展延之證明文件)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說明書者,一併檢附說明書)。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應以登錄方式取得上市許可之醫療器材品項者,廠商應檢附公開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
附加說明
本採購採: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開標後,投標廠商其資格及規格書面審核合格者,自本院通知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供投標儀器設備至單位實機測試,應提送與所投遞廠牌型號規格相同之設備,經本院測試合格者始得參加接續議比價程序,如測試不合格或逾期未提送測試設備者為規格不合格,不得參加議比價程序,測試所需之儀器與耗材所需費用均由投標廠商負責,測試完成後完成後廠商應自本院通知日起7日內派員自行攜回檢送儀器設備,逾期本院不負責保管責任(本案辦理招標作業期間,若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投標廠商提供之實機經本院測試合格者,得免依前揭規定再送本院測試),將於資格、規格均審查完畢後另行通知會議時間及地點,進行價格程序。(審查結果為不合格者,將於比、減價前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