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5869@ntu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總務室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2樓總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 本案標的(含配件)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 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註:1.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機關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 採一次投標,分兩階段開標方式辦理;投標文件不需按屬性分別裝封。
(二) 第1階段:開標後,經資格及書面規格審查合格後,於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送投
標規格相同之儀器供本院進行測試,測試所需相關耗材均由投標廠商負責提供,
使用單位實機測試約10日內完成,經本院測試合格後始得參與後續價格程序。
本案辦理招標作業期間,開標後因故廢標,投標廠商提供之實機經本院測試合
格者,得免依前揭規定再送本院測試。
(三) 第2階段:經本院資格、規格(含實機測試)審查、測試合格廠商,本院另行通知
議、比價時間地點,進行議、比價程序。(審查結果為不合格者,將於議、比價前
通知廠商)。
本次公告延長等標期,僅修正公告,修改截止及開標時間,並未修正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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