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1次,每次2年,預算金額:新臺幣6,366萬9,13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工務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B3F工務室公開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F本院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冷凍空調工程、自來水管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廠商,其一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完成國內外區域醫院(含)以上機電設備維護操作保養勞務契約(具有直接承攬或曾實際進駐負責操作維護保養醫院內機電等相關設備),須檢附實績證明 (附契約影本並含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驗收證明或操作保養期間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所提實績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2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000萬元。外國廠商應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以原文為主。本案屬機電設備管理操作保養,所提出之勞務契約倘包括非機電設備維護保養部分應扣除在外,投標廠商自行就提出之實績列表並提出證明文件,開標時本院就所提文件審核。
(二) 廠商具有相當人力之證明:
員工人數應為15人(含)以上,應附之證明文件為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勞工投保資料表(明細);外國廠商應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以原文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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