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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保留後續擴充2次,每次至多1年,第一次及預算金額:第一區:37,193,752元、第二區:36,609,861元為限,第二次預算金額:第一區:37,743,414元、第二區:37,150,894元為限,約滿機關得視其廠商工作績效評核表現(詳履約評核表),依原契約相同條件經議價程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B3公開閱覽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乙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業廠商。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最近一期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完成醫療機構空調維護保養勞務或空調工程契約,第一區(東址):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5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375萬元;第二區(西址及兒童醫院):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45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364萬元,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本案屬空調專業設備管理操作保養,所提出之勞務契約倘包括非空調維護保養部分應扣除在外,投標廠商自行就提出之實績列表並提出證明文件,開標時本院就所提文件審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