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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1次,每次2年。機關得視履約結果(評分項目詳評分表,評分80分以上為合格)決定是否執行後續擴充,如執行後續擴充程序,則依原契約相同條件或經議價程序後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工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100元,現金不具名購領,每人限購一份。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本院通知指定履約起算日起,二年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條件: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醫療氣體或醫療儀器業之相關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領標:
1.面購:請於上班時間內至機關收發室(台北市中山南路七號一樓)以現金不具名購領,每人限購一份。(購買光碟片者請自行列印招標文件,廠商不得重製、轉載或篡改,否則一經發現將視為資格不符)。
2.郵購:請將郵政匯票(招標文件工本費100元,抬頭: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限時掛號回件郵票100元(多退少補)及大型回件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一併裝封於領標期限前(以投信郵戳為憑),寄至「台北市中山南路七號」『臺大醫院收發室收』(封面應書明廠商名稱、地址、購領之標的名稱及案號),否則不予受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效,本院概不負責。每人每案限購一份。
3.電子領標:本法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辦理]領標網址:請至 HTTP://WEB.PCC.GOV.TW/ 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標案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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