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23816@ntu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工務室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若為郵購:請將郵政匯票(招標文件工本費100元,抬頭: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限時掛號回件郵票200元(多退少補)及大型回件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一併裝封於領標期限前(以投信郵戳為憑),寄至「台北市中山南路七號」『台大醫院收發室收』(封面應書明廠商名稱、地址、購領之標的名稱及案號),否則不予受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效,機關概不負責。每人每案限購一份。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從決標日起至統包工程竣工驗收無待解決事項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由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採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方式參與,詳如(二)組合說明。
(二)廠商資格證件(依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檢附):
1.建築師事務所(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
(1)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2)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1)專業技師事務所:
甲、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 (科別: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乙、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2)建築師事務所:
甲、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乙、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甲、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丙、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建築師事務所:
甲、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乙、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查覆單資料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附加說明
本案專案管理履約項目含以下項目:
1.提送「專案管理工作執行計畫書」
2.地質鑽探
3.基地測量
4.可行性評估期初報告書
5.可行性評估作業
6.需求訪談彙整報告書
7.規劃
8.送審都市設計準則、
9.基本設計:基本設計階段主要係完成主管機關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廠商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完成並提送基本設計報告書
10.工程招標文件擬定,及招標、決標及評選作業之諮詢及審查
11.統包案工作執行計畫及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12.工程監造
13.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14.資料建檔(配合甲方管理需求)
15.全程服務期間階段其他服務事項…等相關工作,詳如契約規定
16.確認容積率、建蔽率規定
本案第一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更正事項說明如后:
一、更正工程採購契約電子檔如下:
1.修正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款第8點為:協助機關處理因本工程引起之糾紛、索賠、仲裁及訴訟等事項。
2.修正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6點為:「工程監造及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乙方依工程施工進度每10%、20%、30%...至90%,各得按相關進度申請甲方支付各工程監造費用之10%,另無待解決事項(驗收通過結算及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後)支付尾款10%。
3.修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四)為: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送「基地測量計畫書」,送甲方核可,並於甲方核可日起20日內或甲方要求期限內提出「基地測量報告」,送甲方核可。
4.修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五)為: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送「鑽探計畫書」,送甲方核可,並於甲方核可日起30日內或甲方要求期限內完成地質鑽探並提交「鑽探報告」,送甲方核可。
5.修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六)為: 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可行性評估期初報告書」次日起30日內或甲方要求期限內提出「可行性評估計畫書」(如受限於市府查覆容積率、建蔽率資訊時程等影響,乙方提出可行性評估計畫書期限由甲方另行通知規定)送甲方審核,並配合辦理簡報。
6.新增契約第四條第十項: 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
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7.修正契約第八條第四項有關監造工程師學經歷證照等相關要求為5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
二、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
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三、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1年6月15日採購公報之招標
公告內容辦理,本機關將依更正後之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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