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14900@ntuh.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100元及郵購方式,請將郵政匯票(招標文件工本費100元,抬頭: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限時掛號回件郵票200元(多退少補)及大型回件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一併裝封於領標期限前(以投信郵戳為憑),寄至「台北市中山南路七號」『臺大醫院收發室收』(封面應書名廠商名稱、地址、購領之標的名稱及案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條件:(符合其中任一條件即可)
1.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營造業。
2.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室內裝修業。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營造業請檢附承攬或營業手冊。
6、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應力求清晰容易辨識,其內容應與正本一致。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三個辦公日內,提出資格文件正本供機關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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