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20731@chut.ntu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前三個月,本院如有需求且供應廠商履約評核達本院標準(70分以上),其後續擴充之期間為原契約期滿次日起1年止(預估金額:新台幣陸佰貳拾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整),比照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並按「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招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至善路52號收發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至善路52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並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釋例,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若廠商仍僅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唯一證件投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2.廠商納稅之證明或免納稅證明等相關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 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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