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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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院斗六院區總務室採購組劉芳岐小姐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本院斗六院區總務室出納組繳交工本費1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79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6年3月1日起至109年2月29日止,共計三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其他設立之證明: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該文件依規定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者,請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納稅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需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民間救護車機構開業執照。(跨區營運應符合「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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