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01926@ms1.yl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院斗六院區總務室採購組劉芳岐小姐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本院斗六院區總務室出納組繳交工本費2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大醫院作業基金-雲林分院404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79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本案標的之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若規格或效能欄表列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者,須檢附核定中文仿單,並依品項標示清楚)。
註:1.非為取得該品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廠商,投標時除檢附該品項之許可證明外,尚應檢附取得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代理或授權文件。
2.本案標的若非屬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須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若該品項係For Research Use Only或Not for use in diagnostic procedures,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申購單位審核規格同意,可免附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若頒訂最新之法令規定,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四)投標商販賣藥商許可證影本(投標品項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代之)。
(五) 本案標的之GMP或QSD證明文件(依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除該辦法所列附件二之品項,其餘均應檢附GMP或QSD證明文件),屬第一等級(滅菌或具量測功能者)、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投標廠商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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