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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為1個月,擴充期間維護保養費用依標價清單第1、2、5項實際天數計價之,擴充金額以新臺幣40萬元整為上限,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號開標室(本館行政區入口進入)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履約時間(2年)較長,為維持館舍正常運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號(行政區入口單一櫃檯)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需有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投標文件另應檢附: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書及標價清單。
(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4)甲級電器承裝業及公會會員證。
(5)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及公會會員證。
(6)現場查勘證明。
備註:詳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
2.廠商應詳閱本案之招標文件,有關招標規範、契約條款等聯絡人:本館秘書室柯先生,電話:(02)23619132轉365。
3.開標當日因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未能於原定時間開標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代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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