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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間自112年12月8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機關保留依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得向廠商增購的權利,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不另議價,擴充金額以新臺幣40萬元為上限,擴充期限同本案履約期限至113年12月6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號開標室(由行政區入口進入)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確保履約品質,為求如質完成,收取履保金32萬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號(行政區入口單一櫃臺)
履約期限
自112 年 12 月 8 日至 113 年 12 月 6 日止(如未於12月8日前決標,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算,各期成果繳交期限往後遞延,工作總天數維持249工作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利性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營利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明或法人登記證影本(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需與 I301020 資 料處理服務業或與本案工作內容等相關或營業項目代碼為 ZZ99999 者,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投標文件另應檢附: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標價清單。
(3)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備註:詳投標須知。
2.廠商應詳閱本案之招標文件,有關招標規範、契約條款等聯絡人:本館知服組邱先生,電話:(02)23619132轉326。
3.開標當日因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未能於原定時間開標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代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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