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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座位席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期間為決標後3個月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館行政中心5樓會議室(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送達或專人送至下列收件地點: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號行政中心7樓收發室(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8時30分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30分)
履約期限
109年10 月 22 日以前,詳如合約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無不良紀錄,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並具備下列文件:(詳投標須知)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送投標文件無效。
1.未繳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或票據係偽造變造者。
2.未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或聲明書未經蓋章者。
3.經審查證件不全、失效或不合規定者。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未蓋章、或與標價有關之字跡模糊、或無法辨識或破損不完整者、或塗改而未蓋印章。
5.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6.同一廠商投遞有效標封二封以上者。
7.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8.於投標文件內附加條件者。
二、另若投標廠商與本承辦、監辦人員具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關係,請切結告知本館,以便該等承辦、監辦人員迴避。
三、關於現場勘查、招標規範及履約內容、規格若有疑問請洽04-23226940分機642余小姐;關於招標文件請洽分機225曾小姐。
四、109年9月11日修正押標金額、履保金額、保固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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