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案至多得後續擴充一年(12個月)1次,後續擴充項目依本契約規定項目,後續擴充金額與本案決標單價金額相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凡經政府登記合格、證照齊全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設備工程或消防設備維修(檢修)保養業,並同時需具備消防設備師(士)資格者(且營業項目載明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或檢修等相關)。惟雖有上述投標資格,而有下列1至2款情形之一者,仍不得參加本案投標,如有發現,其標無效,得標者取消其得標權,餘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1.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01條、第103條各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廠商。
另若投標廠商與本案承辦、監辦人員具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關係,請切結告知本館,以便承辦、監辦人員迴避。
其他部分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06年12月11日發現公告開標時間有誤,於當日修正為下面內容:
公告修正如下:
1.截標時間106年12月12日下午17:00修正為106年12月13日下午17:00
2.開標時間106年12月12日下午17:30修正為106年12月14日上午10:00
檔案更正如下:
招標須知:更換為12/4最新版本,修正截、開標時間
甲標封:修正截、開標時間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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