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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機關得執行後續擴充,其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81萬5,390元整(合計採購金額新台幣163萬780元整);後續擴充期間為契約期滿後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號行政中心7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合格,證照齊全之甲級水電承裝業者或(營業項目載明機電、冷氣、消防、衛生設備修護保養等有關業者),惟雖有上述投標資格,而有下列(1-1)至(1-2)款情形之一者,仍不得參加本案投標,如有發現,其標無效,得標者取消其得標權,餘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1-1)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1-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01條、第103條各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廠商。
另若投標廠商與本案承辦、監辦人員具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關係,請切結告知本館,以便承辦、監辦人員迴避。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2)應繳證件:
(2-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得為影本):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各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2)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3)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法律責任了解切結書並由廠商負責人簽署或蓋章以為負責(正本)。
(2-4)押標金票據、或銀行保險公司保證書、或現金向本館繳納收據(正本)。
(2-5)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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