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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續約以1次為限,依原契約條件及決標金額為原則予以續約,上限金額新臺幣13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需具備微軟認證(MCSE:Server Infrastructure、MCITP:Enterpries Administrator或Azure Fundamentals、MCDBA或MS-SQL或Azure Database Administrator Associate、MCITP:Enterpries Support Technician),CEH,Linux LPIC2或RHCE,電腦硬體裝修或工業電子或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相關證照之工程師,以符合會內資訊環境作業,並提供一名認證工程師之技術認證並任職兩年以上(開標時須檢附勞保證明)駐守機關。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文件每份新臺幣200元,請用現金或匯款到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26-038-00001-1:戶名桃園市市庫存款戶),憑收據領取標單文件,領取地點桃園市議會(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總務組。2.面 購: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每日辦公時間內領取。3.郵購: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以金 融機購執據、大型回郵信封(約29CM*39CM)及回郵郵資新臺幣100元(請註明案號並限一封一案)若資料不全或郵資不足將不接受並予以退回,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4.電子領標:廠商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電子檔文件。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採通訊投標: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會,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2.採親自送達本會收發室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逾時送達者概不受理,同一廠商僅能投寄一份標函,否則其所投標函俱屬無效。
三、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投標前並請上網查閱有無補充或更正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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