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具印刷業並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司、行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應檢附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應檢附文件:
1.證件封內應附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之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標單封內應附文件:採購標單及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文件每份新臺幣200元,請用現金或匯款到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26-038-00001-1(戶名:桃園市市庫存款戶),憑收據領取標單文件。
二、面購: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每日辦公時間內領取。
三、郵購: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以金融機購執據、大型回郵信封(約29CM*39CM)及回郵郵資新臺幣100元(請註明案號並限一封一案)若資料不全或郵資不足將不接受並予以退回,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四、電子領標:廠商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電子檔文件。
(二)其他:決標原則:最低標,本採購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二、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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