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含瓶標改版費)續約核算付款,增購100,000瓶600ml瓶裝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30個日曆天內備妥履約標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具相關性並持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請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1)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2)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文件每份新台幣200元,請用現金或匯款到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26-038-09553-7戶名桃園市議會保管金專戶,憑收據領取標單文件。
2.面購: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每日辦公時間內領取。
3.郵購:招標文件工本費200元正,以金融機購執據、大型回郵信封(約29CM*39CM)及回郵郵資新台幣100元(請註明案號並限一封一案)若資料不全或郵資不足將不接受並予以退回,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4.電子領標:廠商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電子檔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採通訊投標: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會,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2.採親自送達本會收發室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逾時送達者概不受理,同一廠商僅能投寄一份標函,否則其所投標函俱屬無效。
二、其他:
1.本案得標廠商限提供以下四種廠牌之一的瓶裝水:(1).台糖礦泉水 (2).維大力淨化純水 (3).金車波爾天然水 (4).統一H2O純水;並以該廠牌600ml容量市面上流通之瓶標預留三分之一以上版面供本會設計使用。並填妥用印本案招標文件"提供廠牌切結書"後置入大標封。
2.供應方式:本案之得標廠商應具備接受機關通知翌日起2個工作天內(或為配合活動前送達)將履約標的派員送達本市各社團、機關學校等簽收(需加蓋送達社團或機關學校章戳及經手人簽章)之能力;運費不得計價。得標廠商每次送達之包裝飲用水,其有效期限應於簽收日起算至少6個月以上(例如簽收日為106年12月1日,其瓶身標示之有效日期應為107年6月1日以後)。
3.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投標前並請上網查閱有無補充或更正公告。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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