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一樓總務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一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會定稿後20個日曆天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含郵寄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具相關性並持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請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4.廠商信用證明5.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文件每份新台幣200元,請用現金或匯款到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26-038-09553-7戶名桃園市議會保管金專戶,憑收據領取標單文件。
2.面購: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每日辦公時間內領取。
3.郵購:招標文件工本費200元正,以金融機購執據、大型回郵信封(約29CM*39CM)及回郵郵資新台幣100元(請註明案號並限一封一案)若資料不全或郵資不足將不接受並予以退回,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4.電子領標:廠商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電子檔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採通訊投標: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會,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2.採親自送達本會收發室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送達,逾時送達者概不受理,同一廠商僅能投寄一份標函,否則其所投標函俱屬無效。
其他:
1.本案預算金額新台幣284,861元整不含代寄郵資,代寄郵資以本刊物完成後之重量及實際付郵之份數由承攬廠商檢據核銷,郵寄時需符合中華郵政『大宗印刷物新聞紙雜誌分區捆紮郵資折扣要點』,郵件並需送至桃園市郵件轉運郵局交寄。
2.得標廠商輸出打樣稿經本會確認後始得開始印製,並依契約規定郵寄前五日檢附存參數量辦理初驗,並於履約期限前郵寄完成後檢據送會辦理驗收。
3.打樣稿如發現重大錯誤本會將做部份修改。
4.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投標前並請上網查閱有無補充或更正公告。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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