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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4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二段370號校長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4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二段37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格登記有案(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為綜合營造業等具本工程履約能力的相關行業,持有合格證明之廠商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均可參加投標.
附加說明
1.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上網領取,網址http://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2.前次招標經流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廠商應重新領標。
3.招標機關地址: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二段370號。
4.招標機關聯絡人:總務處董主任,電話:04-23351016分機411,傳真:04-23355016。
5.廠商投標文件標價不一致時,以標單之工程總價大寫金額為主。
6.本工程空污費由得標廠商先行代繳後,再檢據請領。
7.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依原時段及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8.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本校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本校得不決標於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9.本案開標結果倘有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七條等情事,需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10.無效投標文件之認定:
未按本投標須知各項規定辦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標文件即視為不合規定之無效標;於開標後發現者,則不決標於該廠商。
(1)投標廠商所寄之投標文件得以投標文件之投標標封或自備封套,密封後郵寄(或親自送達),各標封均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投標之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3)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5)廠商受停業處分或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廠商採電子領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8)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有任一項不符者。
(9)廠商標價超出公告預算者。
(10)同一廠商重複投標者。
11.資格文件確認
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前,將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各項證件正本送請承辦單位核對,證件有偽造情事,本校得取消其得標資格。
12.拒絕簽約之處理
(1)得標廠商若因非本校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致妨礙本採購之履約期程,致本校遭受損失,本校得取消其得標資格。
(2)廠商得標後不簽約承攬,本校將通知廠商其事實及理由,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3.若於學期中施工,如有因工程影響校務推展之狀況,則廠商必須於接獲學校通知後配合學校暫停施工作業,但暫停期間得不計入工期。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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