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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4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 ,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之公司或行號。
■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I、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II、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
III、建築師、技師、律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明文件、技師執業執照或律師證書。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投標廠商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請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附加說明
1.招標公告第一次更正公告:因誤植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79條及外標封之截標、開標時間,予以更正截標時間:106年2月15日下午5:00,開標時間:106年2月16日上午9:00。
2.招標公告第二次更正公告:因誤植招標文件之「招標文件清單」之採購案號、「總標單」之標案標號、「證件封」之案號及「廠商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單」之採購案號及招標次別等內容,予以一併修正。
3.招標公告第三次更正公告:因誤植招標公告之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7,500,000元,經設計單位核算水管、電氣工程之實際預估金額應為新臺幣3,160,000元,予以修正招標公告之誤植數字,並延長等標期至106年2月20日中午12:00截標,當日下午2:00開標。另因招標文件之證件封與資格標封內容相符,予以刪除並一併更正招標文件之有關截標、開標之時間。
4.工程採購契約第3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原為「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修正為「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修正為「估驗款」。另延長等標期至106年3月6日上午8:30截標、上午10:00開標,投標須知及外標封之截標及開標時間一併修正。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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