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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2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1段364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之廠商。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附具之證件詳如資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如需辦理比、減價格或議價時,投標廠商應派員(取得廠商授權書)出席開標會場,若未出席者則放棄比、減價格或議價之權利。
(二)投標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本案招標文件另列舉採購法令所規定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訂約時並應將投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三)本工程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工地勘查,瞭解四週環境工地特性,諸如各項現有建築、輸水、輸電、道路,排灌等設施及地質、河川、洪水、地上水、地下水、地勢與施工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次日起15天內與本校簽約,並按本須知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五)本校舍拉皮翻修工程為顧及學生上課權益,乃採取二階段施作方式,其中AB棟工程應於107年寒假期間施工,廠商須配合校方意見或經校方同意後始得施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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