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22臺中市石岡區九房里豐勢路1033號
電子郵件信箱
P04@taichun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22臺中市石岡區九房里豐勢路103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2臺中市石岡區九房里豐勢路103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廠商資格證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廠商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
(2)公會會員證影本。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備註:投標廠商應附具前述資格證件(不限正本,可以影本代替),如未能於開標前即放入投標外標封內,機關於文件審查時將視該投標廠商資格不符。
三、餘請詳閱投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一、承辦業務單位聯絡人:民政課承辦人-陳秉睿,採購單位聯絡人:秘書室-蔡玉綿小姐,聯絡電話:04-25722511分機227或213。
二、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三、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開標當日倘遇特殊事故不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通知。
◎備註1: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機關發售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評估明瞭本採購案一切有關事項。
◎備註2: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40899臺中市郵政第70-120號信箱)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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