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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有後續經費,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或單價)辦理擴充,擴充金額為原契約金額50%為上限,擴充期間至107年11月30日止,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8臺中市外埔區大同里六分路390號
履約期限
至107年11月30日止,或派工累計金額達契約總額上限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E102011土木包工業(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以上請詳閱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得於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2)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詳如投標須知第59點)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申訴專線電話:04-2217729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臺中向上郵局第120號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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