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市大甲區西岐國民小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中市大甲區西岐國民小學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7臺中市大甲區西岐里順帆路96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且無不良紀錄且具履約能⼒之業者,符合各⽬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附加說明
本案開工日訂定,於機關通知日7日內辦理開工並起算工期。
因本案涉及雜項(建)執照及使用執照請領作業,部份時期如非屬決標廠商可掌控時程,得申請不計工期,相關說明如下:
1.雜項(建)執照申請函文日起至機關回覆函日,得申請不計工期。
2.雜項建照退件及補件函交,依機關回覆函限定日期,得申請不計工期。(每次最多7日)。未載明,請於7日內辦理公文回覆補件或重新送件 ,期間得申請不計工期(每次最多7日),至雜項(建)執照取得始得現地進場施工。
3.使用執照申請函交日起至機關回覆函日,期間得申請不計工期。
4.使用執照退件及補件函交依機關回覆函限定日期,如非現場缺失,非屬廠商責任,得申請不計工期(每次最多7日)。未載明,請於7日內辦理公文回覆補件或重新送件,如非現場缺失非屬廠商責任,期間得申請不計工期(每次最多7日),至使用執照取得報請竣工申請。
以上不計工期申請,皆須檢附相關公文資料佐證,申請核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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